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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赴台湾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作者:xiao
2017-10-20 11:51:23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赴台学习交流的管理,保证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我校制定《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赴台湾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赴台湾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2017年2月23日

附件: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赴台湾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我校对台交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我校选派赴台交流学习的学生人数将不断增加。为加强和规范学生赴台学习交流的管理,保证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我校闽台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选派资格与条件

1. 选派的对象为我校在读的大二或大三学生,以大二学生为主。

2. 选派学生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3. 选派学生家庭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或其他可保障的经济来源,有能力自理其在台期间的学费、生活费、交通费等。

4.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并能适应新环境下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条  操作程序

1. 对外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对外处”)按照省教育厅等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通过的决定,负责将与台湾高校合作交流项目的内容细项及相关事宜通知各二级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由各院系辅导员负责通知、动员和组织学生报名;对外处同有关院系或部门适时举办宣传会,并负责具体报名咨询及赴台交流学习签证手续的办理事宜。

2.符合选派资格与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赴台学习交流报名申请表》。各院系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应签署意见集中报送对外处,对外处统一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对外处进行汇总,提交总名录与教务处、学生处及相关校级党政领导。

3.审批通过的学生于赴台前一周向学校缴纳相应的学费;对于赴台合作高校学习交流,且赴台前已办理退床位手续的,可申请免交在台期间的我校住宿费。

4.赴台交流学习学生人数超10人,按省厅文件要求,我校选派一名老师专门负责带队管理工作,对外处及台湾高校老师辅助管理,学生必须服从管理;不足10人,选定台湾一名高校老师专门负责管理工作,对外处辅助管理,学生必须服从管理;赴台交流学习学生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将按规章做相应处罚。

第三条  学籍管理、成绩及学分认定

1.学生赴台学习交流期间,学籍按照在校状态处理,派出学习交流时间记入修业年限;学生赴台学习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正常上课或申请实习。逾期逗留台湾不归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学校将视情况依规处理,严重者取消其学籍。

2.对外处协同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带队管理老师及台湾高校老师负责赴台学习交流学生相关工作的运行及管理。

4.赴台学习学生成绩及学分认定,原则上按以下要求进行。

⑴赴台学习交流学生在台期间,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单、研修证明,由台方高校及时寄到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对外处。

⑵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填写《成绩和学分替代认定申请表》,附上台湾高校有效成绩和学分单等证明材料(到对外处领取),由二级学院、教务处、对外处共同审核,完成成绩和学分替代认定工作。

⑷在台一学期修满18学分或16学分及以上(满足校际合同规定学分最低要求)可申请替代该学期在我校的所有课程学分;低于18学分或16学分(未达校际合同学分最低要求)的按实际取得学分申请替代,学分不足以互抵的,必须修读相应学分补足。

⑸在台一学期修满18学分或16学分以上(超过校际合同规定学分最低要求),单科成绩达90分以上,可申请一门学分相同的原挂科免修及格(英语B级、计算机一级等级考试及选修课除外)。

第四条  研修证明及毕业证书

赴台学习交流学生赴台期满,回校后可获得台方高校出具的研修证明(到对外处领取);完成学分替代认定,达到学习年限及学分修满等符合毕业生各项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我校毕业证书。

第五条  权益保障

1.赴台学习交流的学生应注重学习和掌握赴台学习交流的基本常识、政策法规及安全保障知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2.赴台学习交流的学生应签署《赴台学习交流承诺书》,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应签署《家长(监护人)同意书》;该声明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二级学院、教务处和对外处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