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规范教师出国(境)培训交流管理工作,我校制定《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关于选派教师出国(境)培训交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关于选派教师出国(境)培训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2017年2月23日
附件: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关于选派教师出国(境)培训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为开阔视野、更新教育教学理念,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提升学校综合实力,我校鼓励教师出国(境)培训交流;为规范教师出国(境)培训交流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选派原则
1.德才兼备,精选优派。
2.学用一致,效益共享。
二、选派类别与形式
1.国家和省(厅)公派:经个人申请、学校推荐,获得国家或省(厅)专项基金资助;
2.学校选派:根据学科、专业及团队建设需要,选派教师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等进行短期培训或访问交流等。
具体有以下形式:
(1)高级访问学者。国家和省(厅)公派,学校将有计划分步选派、推荐学科专业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等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进行科研合作、项目研究等学术交流活动;
(2)短期专业培训。为把握专业发展动态、更新知识和技术,择优选派学科专业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机构进行短期课程进修、技术培训等,时间不超过1个月;
(3)参观访问交流。为开拓视野、更新理念,学校将有组织地选派教师到国(境)外大学进行短期的参观访问或交流学习,时间不超过半个月;
(4)赴台带队管理。赴台负责我校在台学习交流学生的带队管理工作,并进行交流,每期不超过6个月。
三、选派条件
1. 身心健康,符合出国(境)有关规定,能顺利完成出国(境)任务。
2. 热爱祖国,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较强的服务意识。
3.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业务水平,业绩突出。
四、选派程序
学校统一安排教师出国(境)培训交流计划,人事处和对外处共同负责落实,具体按“个人申请、所在院(部)推荐、职能部门审核、学校审批”的程序。
1.符合基本选派条件的个人填写《泉州华光职业学院选派教师出国(境)培训交流申请表》,含具体培训交流计划及费用预算等,并附国(境)外相关高校或机构的邀请或通知材料等。
2. 根据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二级学院、对外处和人事处、财务处依次审核,学院党政领导审批。
3.学校审批后,对外处协助办理出国(境)手续和开展外事纪律、礼仪等行前教育;财务处负责从师资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四、经费和待遇
1.经费管理
(1)国家、省(厅)专项公派人员,经费按国家、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选派人员出国(境)进行短期专业培训的培训费、住宿费和出国(境)往返交通费由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学校资助80%,个人承担20%。除以上费用外,学校不再资助其他费用;
(3)学校选派人员出国(境)进行访问交流的住宿和出国(境)往返交通费用由学校承担,除以上费用外,学校不再资助其他费用。
(4)学校选派人员赴台带队管理,其因公务产生的签证、住宿及交通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不再资助其他费用。另视具体情况,做课时补助,个案处理。
(5)若相关费用中已由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等提供的,学校不重复资助。
(6)选派人员做好经费预算,提交审核;采用预借款形式,借款额度为预算经费可报销金额的50%,并于返校后一周内完成核销程序。
2.工资福利待遇
(1)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出国(境)参加培训交流活动,对纳入学校计划的所有选派人员,外出期间累计计算工龄和任职年限。
(2)国家、省(厅)公派和学校选派出国(境)培训交流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工资和福利待遇正常发放。赴台带队管理人员发放基本工资,福利正常发放;另示具体情况,做课时补助,个案处理。
(3)选派出国(境)人员应按期返校,原则上不得延期。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考核要求
1.学校选派出国(境)培训交流人员返校后,由所在二级学院、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对外处等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其进行分类考核。
2. 考核标准:
(1)高级访问学者:提交培训文档及图片等素材,当年度发表论文1篇,并在校内开展1次专题学术或访学体会报告,考核在回校后6个月内进行;
(2)短期专业培训:取得必要的培训合格证明,提交培训文档及图片等素材,并作培训报告PPT一份,考核在回校后1个月内完成;
(3)参观访问交流:提交交流文档及图片素材,并作交流心得总结一份,考核在回校后1周内完成。
(4)赴台带队管理:提相应文档及图片素材,及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一份,考核在回校后2周内完成。
七、其他有关要求
1.选派人员出国(境)期间,应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和学校形象,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并与所在二级学院、人事处及对外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2.培训交流人员需按规定完成各项相关事宜,违规(含逾期完成)今后将不得再作出国(境)培训交流的申请,情节严重者将按规章予以处理。
3.学校选派出国(境)培训交流人员返校后,均须履行两年服务期,服务期内学校不予批准辞职申请。如不能履行约定服务期,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学校资助的培训交流经费。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二级学院、人事处、对外处、财务处等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