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现将《泉州华光职业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2017年6月22日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修 订)
2017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意见》(闽政【2012】47号)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教育厅《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闽人发【2012】206号)文件要求,从2013年起由学校组织实施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上述两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从事教学、实验、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等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教师等人员”)。
第三条 本方案包括任职条件、破格与越级晋升条件、聘任组织和聘任程序等三部分内容。所指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包括教师系列(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实验技术系列(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任职条件
第四条 获得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教师系列人员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能够运用一门外国语言进行专业教学任务;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辅助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辅助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五)任现职期间,按年度继续教育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六)身心健康,能坚持教学、科研和实践工作,正常完成学院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2.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3.发生教学事故受到处分者,一级教学事故任期顺延2年以上,二级教学事故任期顺延1年以上;
4.年度考核不确认等次,或被确认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等次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
第三章 教师系列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助教任职条件
符合本方案第四条者,并具备下列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者,可聘任为助教。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认助教资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且具备学士学位,见习试用一年期满或具有2年的企业工作经验,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有初步的教学和专业实践技能,撰写1篇以上的专业学术或教学法研究论文,经考核合格,可确认助教资格。
(二)教育教学工作
承担1-2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完成指导实习、实验、实训、社会调查等。
(三)科研、专业实践
参与校级科研课题1项(排名前三)。
第六条 讲师任职条件
符合本方案第四条,并具备下列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者,可聘任为讲师。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考核合格,可确认讲师资格。
2.具备硕士学位,担任助教2年以上。
3.具备研究生班毕业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教3年以上。
4.具备学士学位,系统学习过所从事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担任助教4年以上。
5.具备学士学位后,工作满5年并已取得其他中级职称1年以上,担任助教1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工作
1.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完成指导实习、实验、实训、社会调查等。
2.担任班主任一学年(中层管理干部、教研室主任、辅导员除外)。
3.参加(含带学生参加)生产实践、专业实践、社会实践(社团活动)或科技开发等实践活动累计一个月以上。
(三)科研、专业实践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均须有全国统一CN刊号,下同),或在经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具有许可证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所从事专业论文(含教学改革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1篇以上,并撰写教学法研究文章1篇;或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第二专业技术资格(不含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下同),具备“双师型”教师素质,并撰写教学法研究文章1篇;从事与摄影相关的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可发表在《海峡影艺》。
2.参与省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参与市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2项(排名前三);或主持校级课题1项,并结题。
3.在专业实践上有如下创新意义的重要成果中的一项,视同发表学术论著的要求。
(1)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个人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竞赛评比三等奖以上;
(2)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全国行业或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指导者。
第七条 副教授任职条件
符合本方案第四条,并具备下列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者,可聘任为副教授。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年以上出站人员;或具备博士学位后,担任讲师2年以上,考核合格后,可以确定为副教授。
2.具备其它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1年以上,任中级技术职称满5年、全面履行副教授岗位职责满1年以上转聘为副教授。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学历;或具备学士学位,系统学习过所从事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担任讲师5年以上。
4.具备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转定讲师职务并全面履行讲师岗位职责满1年以上,其履行讲师岗位职责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合计5年以上(有博士学位者2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工作
1.系统讲授3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完成指导实习、实验、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
2.担任班主任一学年(中层管理干部、教研室主任、辅导员除外)。
(三)科研、专业实践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均须有全国统一CN刊号,下同),或在经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具有许可证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所从事专业论文3篇以上(字数不少于4000字,从事与摄影相关的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可发表在《海峡影艺》),并撰写教学法研究文章1篇。
2.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2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市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1项,并结题。
3.在专业实践上有如下有创新意义的重要成果中的一项,视同发表1篇CN刊物的学术论著的要求:
(1)参与并主要承担专业、课程和实验、实训基地以及教学团队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担任省级以上精品课程主讲教师;
(2)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全国行业或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指导者;
(3)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撰写有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以上并经市(厅)级以上鉴定或被采纳实施;
(4)获得专业竞赛评比市(厅)级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
(5)获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专利;
(6)正式出版所从事专业专著(含译著)10万字以上(不累计,下同),或参加省级以上高职高专统编教材或参与自编有特色的实验实训教材;
(7)参与实验设备设计、产品设计、项目设计,有可验证性成果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第八条 教授任职条件
符合本方案第四条,并具备下列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者,可聘任为教授。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50周岁以上的教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教授5年以上;50周岁以下的教师,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5年以上。
2.具备其它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2年以上,担任副教授3年以上;或具备其它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5年,转定副教授职务并全面履行副教授岗位职责满1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工作
1.系统讲授3门以上课程(专业教师所讲授课程中专业核心课程、市场及产业引导性课程应占1至2门)的教学,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完成指导实习、实验、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
2.专业课教师与企业、行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主持实验室(实训车间、实训基地)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或产学研项目;或副高级以上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证书。
(三)科研、专业实践
1.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均须有全国统一CN刊号,下同),或在经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具有许可证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所从事专业论文5篇以上(字数不少于5000字),其中1篇在核心刊物发表,并撰写教学法研究文章1篇。从事与摄影相关的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可发表在《海峡影艺》。
2. 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1项,并结题。
3.在专业实践上有如下创新意义的重要成果中的一项,可视同发表一篇CN刊物的学术论著的要求:
(1)参与专业、课程和实验、实训基地以及教学团队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担任省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2年以上,或参与国家级上述建设项目2年以上;
(2)培养学生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绩突出,主持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全国行业比赛上获得一等奖,或国家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
(3)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撰写有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以上,并经市(厅)级以上鉴定或被采纳实施;
(4)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专业竞赛评比一等奖或国家级奖;
(5)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或获得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项目1项以上;
(6)获得具有产业价值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实用专利2项以上;
(7)主编有特色的实验实训教材,或正式出版所从事专业编著(含译著)10万字以上,或参加省级以上高职高专统编教材且本人撰写10万字;
(8)参与实验室或实验设备设计、产品设计、项目设计,有可验证性成果获经济价值。
第四章 实验技术系列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实验员任职条件
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础知识,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实验员。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专学历,见习工作1年以上。
2.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见习工作2年以上。
(二)岗位能力(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有1篇合格的实验工作报告。
2.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3. 参与校级科研课题1项(排名前三)。
第十条 助理实验师任职条件
符合本方案第四条各项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实验师职责者,可聘任为助理实验师。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直接确定为助理实验师。
2.具备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实验室工作1年以上。
3.具备大专学历,担任实验员2年以上。
4.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担任实验员5年以上。
(二)岗位能力(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
3.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有2篇较高质量的实验工作报告;
4. 参与省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参与市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2项(排名前三),或主持校级课题1项,并结题。
第十一条 实验师任职条件
符合本方案第四条各项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责者,可聘任为实验师。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认实验师资格。
2.具备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实验师2年以上。
3.具备研究生班毕业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实验师3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助理实验师4年以上。
(二)实验实践(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过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
2.参与编写、修改实验教材、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3.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
(三)岗位能力及科研
1.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均须有全国统一CN刊号,下同),或在经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具有许可证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所从事专业论文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4000字,)并撰写实验工作报告1篇;主持若干重大实验项目,参与实验室建设。
2.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2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市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1项,并结题。
3.在岗位工作中有如下有创新意义的重要成果中的一项,可免于发表学术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的要求:
(1)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全国行业或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三等奖以上的指导者。
(2)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个人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竞赛评比三等奖以上。
(3)获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专利。
(4)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如实验设备组装、调试、改造及实验技术开发,有可验证性成绩。
第十二条 高级实验师任职条件
符合本方案第四条各项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高级实验师职责者,可聘任为高级实验师: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直接确定为高级实验师。
2.具备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2年以上。
3.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实验师5年以上。
(二)实验实践
1.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并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
2.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3.指导和培养过中级实验技术人员。
(三)岗位能力及科研
1.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均须有全国统一CN刊号,下同),或在经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具有许可证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所从事专业论文3篇以上(字数不少于5000字,)并撰写实验工作报告1篇;主持若干重大实验项目,参与实验室建设。
2. 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1项,并结题。
3.在岗位工作中有如下有创新意义的重要成果中的一项,可减免发表1篇CN刊物的学术论文或实验工作报告的要求:
(1)参与市(厅)级以上重大实验项目或撰写有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以上,并经市(厅)级以上鉴定或被采纳实施。
(2)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全国行业或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二等奖以上的指导者。
(3)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个人获得市(厅)级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
(4)获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专利。
(5)领导实验室建设,在实验系统设计、实验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有特色的实验教材编著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成果。
第五章 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研究实习员任职条件
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实习员职责者,可聘任为研究实习员: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2.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高校工作1年以上。
3.大学专科学历,高校工作3年以上。
(二)岗位能力
熟悉教育改革方面的一系列文件和方针、政策,能进行调查研究,整理资料或写出调查报告,起草一般性的文件和工作总结,独立处理日常一般性工作,有1篇较高质量的管理工作报告,参与校级科研课题1项(排名前三)。
第十四条 助理研究员任职条件
符合本方案第四条各项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者,可聘任为助理研究员: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认助理研究员资格。
2.具备硕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
3.具备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研究实习员3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研究实习员工作4年以上。
(二)岗位能力
1.在高等教育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承担与从事工作有关的研究任务,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均须有全国统一CN刊号,下同),或在经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具有许可证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所从事专业论文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撰写较高质量管理工作报告1篇。
2. 参与省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参与市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2项(排名前三),或主持校级课题1项,并结题。
第十五条 副研究员任职条件
符合本方案第四条各项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研究员职责者,可聘任为副研究员: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直接确定为副研究员。
2.具备博士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
3.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
(二)岗位能力
1.具有较系统的高等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能力,能组织有关的研究工作并取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均须有全国统一CN刊号,下同),或在经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具有许可证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所从事专业论文3篇以上(字数不少于4000字),并撰写较高质量管理工作报告1篇。
2. 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2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市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1项,并结题。
第十六条 研究员任职条件
符合本方案第四条各项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员职责者,可聘任为研究员:
(一)学历资历
50周岁以上的管理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50周岁以下的管理人员,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
(二)岗位能力
1.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在学科某一方面的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具有主持和指导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对教育管理某一方面有开创性的研究,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均须有全国统一CN刊号,下同),或在经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具有许可证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所从事专业论文5篇以上(字数不少于5000字,其中1篇在核心刊物发表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研究项目),并撰写高质量管理工作报告1篇。
2. 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1项,并结题。
第六章 破格聘任条件
第十七条 凡申请高级教师及各类技术职务,不具备所要求的学历条件,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相应条件者,可向学院提出破格晋升申请,经学院考核推荐组报学校评聘委员会批准后进入评审程序。
(一)破格聘任副教授任职条件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
2.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1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位,任讲师3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3.具备下列条件(1)——(5)中的2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专业专著、译著(其中人文社科类15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10万字以上);
(2)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或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且是排名前3名参与者;
(3)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等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奖;或者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高技能人才称号;或者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并且是排名前3名参与者;或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且是排名前5名参与者;
(4)首席指导的学生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等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
(5)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育部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破格聘任教授任职条件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
2.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副教授2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位,任副教授4年以上。其中45周岁以下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3.具备下列条件(1)并且(2)——(5)中的2项:
(1)在权威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者正式出版专业专著、译著(25万字以上)并且为第一作者;
(2)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3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且是排名前2名参与者;
(3)在全国专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大师级称号;
(4)首席指导的学生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
(5)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全国优秀教师、模范教师,或教育部表彰的先进个人。
(三)破格聘任副研究员任职条件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
2.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助理研究员1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位,任助理研究员3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3.主持或负责学校某一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年度考核一年优秀,获得有关市(厅)级政府或党委的表彰。
4.任现职以来,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六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教育管理方面论文(其中二篇须有全国统一刊号CN);或发表论文四篇,并出版专著五万字以上;或发表论文四篇,并获得省(部)三等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管理方面奖项,限前二名)。
(四)破格聘任研究员任职条件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
2.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副研究员2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位,任副研究员4年以上。其中45周岁以下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3.负责学校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对改善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和提供管理水平方面成绩卓著,或获得市(地)劳动模范、省先进教育工作者、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4.任现职以来,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八篇以上高水平的教育管理方面论文(其中四篇须有全国统一刊号CN);或发表论文四篇,并出版专著十万字以上;或发表论文四篇,并获得省(部)二等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管理方面奖项,限前二名)。
第七章 职务系列变动人员任职条件
第十八条 非高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取得教师资格后,再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实施聘任。
(一)具备本方案助教任职资格的学历条件要求,已聘任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初级职务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须经一年以上高校教学实践,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者,可转聘任为助教。
(二)具备本方案讲师任职资格的学历和进修条件要求,已聘任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的,须经一年以上高校教学实践,且符合本方案讲师任职资格的其他任职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者,可转聘为讲师;
具备本方案讲师任职资格的学历和进修条件要求,已聘任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初级职务的,须经二年以上高校教学实践(其中大学本科毕业的还须承担助教或其它系列初级职务工作四年以上),且符合本方案讲师任职资格的其他任职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者,可聘任为讲师。
(三)具备本方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学历和进修条件要求,已聘任其它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须经一年以上高校教学实践,且承担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博士学位二年以上),系统承担过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教学效果好,且符合本方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其他任职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者,可转聘为副教授;
具备本方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学历和进修条件要求,已聘任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须先转聘讲师职务一年以上,承担讲师和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博士学位二年以上),系统承担过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教学成绩显著,且符合本方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其他任职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者,可聘任为副教授。
(四)具备本方案教授任职资格的学历条件要求,已聘任其它系列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的,须经一年以上高校教学实践,系统承担过2门主干课程的讲授,教学成绩显著,且符合本方案教授任职资格的其他任职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者,可转聘为教授;
具备本方案教授任职资格的学历条件要求,已聘任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须先转聘副教授职务二年以上,承担副教授和其它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系统承担过2门主干课程的讲授,教学成绩卓著,且符合本方案教授任职资格的其他任职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者,可聘任为教授。
第十九条 已聘任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符合下列任职条件,可聘任相应职务。
(一)大学本、专科毕业,已聘任其它系列初级职务,经一年以上考察,符合本方案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的其他任职条件者,可转聘为研究实习员。
(二)具备本方案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学历条件要求,已承担其它系列中级职务,经一年以上考察,符合本方案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其他任职条件者,可转聘为助理研究员;
具备本方案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学历条件要求,已聘任其它系列初级职务,须先转聘研究实习员职务一年以上,承担研究实习员职务和其它系列初级职务四年以上(硕士学位二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半以上),且符合本方案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其他任职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者,可聘任为助理研究员。
(三)具备本方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和进修条件要求,已聘任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经一年以上考察,符合本方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其他任职条件者,可转聘为副研究员。
具备本方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和进修条件要求,已聘任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且转聘助理研究员职务一年以上,承担助理研究员职务和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博士学位二年以上),符合本方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其他任职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研究员职责者,可聘任为副研究员。
(四)具备本方案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和进修条件要求,已聘任其它系列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经一年以上考察,符合本方案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其他任职条件者,可转聘为研究员。
具备本方案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和进修条件要求,已聘任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且转聘副研究员职务一年以上,承担副研究员职务和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五年以上,符合本方案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其他任职条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员职责者,可聘任为研究员。
第二十条 已具备其他职业资格证书,现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符合下列任职条件,可聘任相应职务。
(一)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与从事的专业、学科相关。
(二)职业资格证书可降一级转评到教学等职称系列。
(三)从职业资格转评为教师等系列职称,必须同时满足所转评职务任职资格及条件。
(四)从职业资格转评为教师等系列职称后,任职年限可从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限起开始累积。
第二十一条 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其实际水平、业绩和能力,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评聘不受现有职称、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八章 聘任组织和聘任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聘任组织及职责
(一)学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学校聘任委员会人数应7至11人、为奇数,聘委会主任由校长担任。聘委会负责全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如有需要提前或延期者,需经学校聘任委员会主任同意后作出决定。
(二)校学科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高级职务评议组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高等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二分之一。评议正高级职务的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评议副高级职务的由本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评议中级职务的由本专业具有高、中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校学科评议组由校内外专家担任,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校学科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或建议。
(三)院(部)考核推荐组由各院(部)主要负责人、专家及教师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对本院(系)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校学科评议组和学校聘委会推荐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第二十三条 聘任基本程序
(一)公布拟聘岗位信息。包括职务岗位、职务岗位任职条件、职务岗位职责等信息。
(二)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材料。
(三)院(部)考核推荐。院(部)考核推荐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业绩和成果进行考核,向校学科评议组提交推荐人选
(四)科研成果鉴定。应聘高级职务的人员,其科研成果需经2位以上校外同行专家鉴定(其中应聘正高级职务人员的科研成果应经1位省外同行专家鉴定),由学校统一组织送审。申请破格和越级晋升,需加送规定之其他资料,其科研成果需经3位以上校外同行专家鉴定.
(五)学科评议推荐。校学科评议组对院(部)考核推荐组推荐的应聘人员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学校聘委会。校学科评议组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获得校学科评议组到会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
(六)校聘委会综合考评意见,提出拟聘人选。校聘委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校聘委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
(七)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八)颁发聘任证书。学校与经校聘委会通过的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九章 聘任管理与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个人原因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基本工作任务,或未达到规定的工作要求的教师等人员,学校不得续聘或聘其担任高一级职务。
第二十六条 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第十章 聘任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于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和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聘任的职务,给予解聘,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办事必须公平、公正,遵守工作纪律,涉及本人或直系亲属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应予回避。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解析权归学校聘任委员会,不尽事项由学校聘委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