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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作者:xiao
2017-10-20 14:16:48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现将《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2017年6月26日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31天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2年,参军入伍的保留至退伍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主要为:笔试、口试、面试、技能考核、上机测试等。考查主要以提交:实习报告、实验报告、论文、作品等。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参加补考,对补考不及格、缺考、违纪后表现良好、舞弊后表现良好的学生允许参加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每年7月份累计挂科学分并进行排名,排名前1%(五年专、三年专分别统计)且挂科总学分超过30学分的,通知该生办理留级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的核心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发予对应专业的“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并在学信网上给予标注。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可以采取开放式网络课程的方式进行授课,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进行授课,具体以教务处的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能力拓展模块学分。对符合条件且超出该模块学分外,可以替代部分必修课程成绩,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创新创业能力拓展模块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给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学分,予以记录。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在毕业要求需通过的课程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予以全数承认。部分发生变化的课程经二级学院相关任课教师审核认定属于相同或相似课程的,报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承认或替换。其他课程无法认定的课程需要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校按月汇总学生旷课缺勤情况,并根据情节严重对无故旷课的学生进行处分:

警告处分:旷课节数达到20节的。

被警告处分后。经多次教育仍然继续旷课10节(含)以上20节以下的,处以严重警告处分;经多次教育仍然旷课20节以上40节以下的处以记过处分;经多次教育仍然旷课60节以上80节以下的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被严重警告处分后。经多次教育仍然继续旷课10节(含)以上20节以下的处以记过处分;经多次教育仍然继续旷课50节(含)以上60节以下的处以留校查看处分。

被记过处分后。经多次教育,屡教不改仍然继续旷课40节以上的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收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各二级学院负责记过(含)以下处分的认定与处理(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

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在处理过程中学生享有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学生处分及申述相关条款中规定的相应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并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所有专业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经双方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本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休学次数最多一次,每次最长一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认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为参加创业的学生建立灵活的学习制度。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次数最多二次,每次最长一年,学习最长年限延长为五年。休学创业,由学生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认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给予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需要向教务处提供《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参军的由校武装部与学生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参与跨校联合培养的由校对外交流处与学生所在学校或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未通过学分达到80学分的)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申请退学或者学校认为应予退学的,经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认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校长办公会的精神,及时通知退学学生。学生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学费缴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期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费缴清,课程未通过学分控制在20学分(含)以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参加重修课程(含各个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及顶岗实习等)全部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的学生,发予肄业证明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附成绩单)。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必要时向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协助核查。根据核查结果进行相关信息更正,需要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佐证材料的及时提供。

第三十五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与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的行为;不准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校园贷、网贷等有违纪违规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制止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要有指导老师,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要有书面报告且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团体大型活动应安排在周五和周六举行,其他时间不允许举办。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禁止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触及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触及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住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华光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国家级考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生违规的相关具体认定处理细则,根据《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学校的名义公布,其他的处分决定以管理职能部门的名义公布。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的处分时限一般为半年,留校察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被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时限届满后,可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学校将根据该生在受处分时限内的表现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在公布栏上张贴公布。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条  学生在教学方面的奖励或处分,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其它方面的奖励或处分,由学生处负责办理。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其具体的处理程序,按《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对在我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