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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华光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作者:xiao
2017-10-20 14:25:02

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推进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特制定《泉州华光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2017年9月15日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推进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和《福建省贯彻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坚持立德树人,以促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相结合、与实施青年教师成长计划相结合、与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积极探索创新,加大建设力度,确保长效投入,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水平辅导员队伍,为不断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辅导员队伍配备

第四条  贯彻教育部关于辅导员的配备要求,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坚持选聘标准,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各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有计划地配备兼职辅导员。

第五条  严格辅导员选聘条件,在选聘辅导员时,坚持德才兼备、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心理素质和职业倾向等方面的考核。兼职辅导员应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其聘任和考核由各学院党支部负责,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并能认真地自学或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业务学习,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

3.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奉献精神,事业心、责任心强,工作踏实,勇于开拓创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解决实际问题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的能力。

5.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身心健康。

第七条  新聘任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必须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方可转到其他工作岗位。

三、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抓好学生的政治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以各种生动有效形式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增强学生的民族自尊、自强意识,提高学生的自律、自理能力,努力引导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引导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行为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大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3.经常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专业思想和学风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努力减少或消除违纪特别是严重违纪现象,对违纪学生应及时进行教育和妥善处理;经常跟班听课,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组织交流学习经验,向有关部门反映教学中的问题和建议,解决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指导班级开展优良学风班风建设。

4.能及时掌握学生思想上的热点与焦点,并能有针对性地、及时地做好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化解矛盾冲突,能处理学生中的各类突发事件,并及时向上级汇报,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5.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家庭情况、本人经历、个性特点及思想、学习、身体状况,经常找学生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同学生家长保持联系。

6.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认识、自我调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认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和帮扶工作。

7.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组织好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工作,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8.配合党、团组织抓好学生党、团组织建设、抓好学生的党课学习,做好班级、学院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发挥学生干部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广大学生方面的优势,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指导班级团支部的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术科技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切实加强优良校风、学风、班风建设;协助党支部做好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发展工作,做好新党员的培养、发展工作。

9.做好迎新接待,组织好新生入学教育、军训和毕业生的教育和鉴定工作。

10.积极开展就业、创新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三创”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念;认真做好毕业生离校有关工作。
    11.配合学校做好征兵宣传教育工作,激发学生爱国热情,坚定学生参军报国的信念。

12.负责学生的综合测评,以及学期、学年的评优评先工作;关心学生生活,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学生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组织学生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欠费缴交工作。   
    13.根据学校学生工作计划,结合所负责学生的实际,制定和实施学期工作计划,学期末写出工作总结;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的调研工作,每学年至少写出一份学生思想动态的分析报告,鼓励每学年发表一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管理的论文。

14.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违纪学生的善后工作。

15.根据学校需要,承担一定量的学生思想品德课、形势政策课等教学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1.月会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同学参加的会议,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总结、安排工作等。

2.登记制:及时将学生班级各方面的情况如实、完整地记入工作手册,建立学生和班级的完整记录。

3.联系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4.巡查制:要有计划地对所带班级的出勤庇和迟到、旷课、早退进行巡查,主动与任课教师沟通,共同抓好学生的学习,营造优良的学风。

5.例会制:参加由学生处召集的每月一次的辅导员工作例会,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接受上级布置的任务。

四、辅导员的培养

第十条  健全辅导员培养体系。学校把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岗位培训、骨干研修与学习考察、攻读学位、科学研究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集学习、科研、进修为一体的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辅导员培养体系,不断提高辅导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增强爱岗敬业精神,提高组织管理工作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十一条  完善实践锻炼机制。积极创造辅导员走出学校学习考察条件,帮助辅导员开阔视野,更新观念;支持和组织辅导员开展社会考察和假期实践,深入了解国情、民情、社情。

第十二条  健全职称评聘机制。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辅导员可参与教育系列或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的职称评聘及职务晋升,也可按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评聘。

第十三条  拓宽职业发展领域。鼓励和支持辅导员考取心理咨询师等资格证书,引导辅导员走职业化发展之路。建立辅导员岗位的转岗机制,建立辅导员管理岗位技术职务转评机制,对转到教学、科研、管理岗位的辅导员,聘任同级职务时,原则上可直接转聘;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将充分考虑辅导员的工作经历、成效和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强化职业文化建设。坚持精细化工作理念,加强辅导员队伍内涵建设,培育辅导员核心价值观,凝练辅导员职业伦理。建立辅导员岗前宣誓制度,培育发掘辅导员先进典型,塑造辅导员职业形象,增强辅导员队伍的凝聚力和职业认同感。加强对辅导员的人文关怀,改善辅导员的工作、生活环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五、辅导员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辅导员实行校院双重管理,学生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培养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核。学生处每月对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工作情况如实记载,作为考核依据。每学期对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提职、晋级、职称评聘、优秀学生辅导员评选、奖金和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辅导员的考核由学生处和二级学院共同完成。辅导员考核工作实行学生评议、二级学院考核和学生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辅导员的基本素质和工作实绩是主要依据,二级学院考核是基础,学生处考核评估是必备环节,学生民主评议是重要参考。

学生评议(20%):学生处负责在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中进行认真的调查,并收集参加辅导员述职报告会的学生代表的反馈意见,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评价。

二级学院考核(50%):二级学院党政班子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结合辅导员个人述职和学生评议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学生处考核(30%):辅导员对本人一学期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并向学生处提交述职报告,在专门会议上进行述职;学生处结合每月的检查记录、学生评议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学生处务必加强领导并认真地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辅导员在平时工作中,如违纪或不履行辅导员工作条例,思想上不求进步,工作上不求进取,作风上涣散疲沓,以至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解聘。

第二十条  辅导员所带学生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由学生处做出调整意见,报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将广泛征求各院、部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